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市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优势,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采取评估认定的方式,在全市选择1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行业企业(集团),建设企业型示范基地;选择10个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院校型示范基地。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示范基地主要于2011年和2012年分两批进行认定,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
㈠认定条件
1.管理规范,目标明确。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建设规划,具有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培养目标明确,培训特色鲜明,开设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实训设备先进配套,实训工位充足,能够满足高级工以上学员实训需要。具有与培训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50%以上。
3.具有良好的培训业绩和办学诚信度。高级工班在校生达到500人以上,或每年开展在职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0人。教学培训效果社会评价良好,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