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评选广东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顺德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及中央驻粤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适时召开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交流会,并在全省通报表扬一批广东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经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验交流会筹备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领导及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广东省推荐评选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抽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并充分发挥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卫生、环保、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单位的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宣传、推荐工作。
二、名额分配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185家(具体名额见附件1)、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5个。各地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性质、行业、规模、地域等代表性因素,向省里推荐本地区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3。
三、评选条件
(一)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遵守《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为内容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3.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认真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并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