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