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有关区县(自治县)必须具备与重金属管理相适应的监测、监察等监管能力,并于2011年年底前具备行政区域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水、气、土壤监测上岗资质;重点防控区域所在的区县(自治县),还要逐步配置采样与前处理设备、重金属专项实验室设备,以及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器。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发现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报告,杜绝瞒报、谎报或不报的行为。

  六、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不定期召开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解,通报工作进展,共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信息通报、预警机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扎实开展工作,每季度末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同时,对发现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事件的,要根据职责及时开展相关预防、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重金属污染事件的查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后评估,将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企业每年6月底前应向社会发布上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四)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对企业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等各环节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今后凡发生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以及由重金属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同时对该区域实行环境保护区域限批,暂停该区域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并从企业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等各环节,依法依纪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