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测工作。每两个月要至少开展一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超标的,除依法调查处理外,还要分析周边敏感点是否受到污染。建立重金属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区县(自治县)每半年编制一次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编制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向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上报。对企业上报的自测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四)开展人群健康风险防范。有关区县(自治县)应加强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诊疗救治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开展重金属污染事件高风险人群体检,每年对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尤其是幼儿和中小学生等高风险人群开展一次生物监测抽查,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应及时报告,对确诊患者给予积极治疗。对未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在2011年年底前应完成周边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根据评估结果限期完成相关整治工作。重点防控区域和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估,合理划分种植功能区。开展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检测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五)解决遗留问题。对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废渣,由责任主体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涪陵区二期清库、綦江县五里渣场等20处历史遗留废渣,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制订整治方案,全面完成治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企业责任,规范日常环境管理
重金属企业应采取措施全面进行污染治理,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2011年年底前实现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全部实现安全处置。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可以委托有重金属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已承担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不得再接受同一企业日监测委托任务)。立即开展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工作,每日通过当地公共媒体发布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保存监测数据,建立重金属排放档案,编写污染物排放自测报告,每月20日前报送当地环保部门。企业在线监测运行现状或日监测方案、监测承担机构、监测开展情况应于2011年11月底前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开展监测工作的一律停产整治。重点防控企业应按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后,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治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