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
坚持调结构、促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对有关规划明确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及达不到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于2011年年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要暂停其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经济信息委在分解、落实国家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落实到有关区县(自治县),督促其按期完成。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自行关停并转的,可享受我市关停并转淘汰落后产能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引导并鼓励现有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园区,原则上主城区和其他有电镀园区(含电镀集中加工点)的区县(自治县)的电镀企业2015年前搬迁入园入点。电镀企业具体搬迁计划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环保局提出,2011年年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采取综合管理手段,强化重金属企业日常监管
(一)完善基础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深入排查本辖区重金属企业,将其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201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淘汰、关闭的企业应定期注销并收集关闭的相关佐证资料备查。
(二)重拳实施整治。一是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及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2011年年底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处置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有环境劣迹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的文件;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二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防控企业、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首次清洁生产审核,未按期完成审核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实施区域综合整治。以重点防控区域为核心,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巴南、大足、秀山等重点区域应制定区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突出区域特征,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污染物末端治理等防治措施,明确防治任务,到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20%。重点防控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应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