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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遏制频繁发生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自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系列文件,我市也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渝办〔2010〕75号)等文件,全市上下加大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但重金属污染形势依然不可忽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新建项目

  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新增排放量零增长。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用地标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新建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严格限制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段及其上游沿岸新、改、扩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无重金属特征因子监测能力的区县(自治县)及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并将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作为试生产的必要前置条件。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区县(自治县)不得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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