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2012年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民主编制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根据《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2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九次全委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扣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建设“五个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关注民生、缩差共富等主题,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立法建议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所涉及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立法建议项目符合《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我市立法权限范围。
(四)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范围及主要内容,阐明了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并有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申报要求
(一)2012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分两种情况分别申报:
1. 未列入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需要申报2012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的(以下简称“新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2012年市政府新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附件1)。
2. 已列入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但尚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下简称“转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重新申报转为2012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并填写《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转为2012年市政府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附件2)。未重新申报的,不列入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