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推荐浙江省“十一五”优秀科技成果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1〕18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科技事业大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大提升的五年,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为总结宣传“十一五”我省实施科技计划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经我厅研究,决定编制《浙江省“十一五”重大科技成果汇编》。为做好编制工作,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十一五”期间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优秀科技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与要求
(一)征集范围。近五年来我省通过科技计划支持所取得的有影响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我省“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近五年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由我省牵头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推荐的科技成果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包括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已转化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重大战略产品的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等,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报送的成果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涉及国家技术秘密。
二、组织方式
本次优秀科技成果原则上采取归口组织推荐的方式。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调研,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优秀科技成果的组织、筛选和推荐工作。
杭州、宁波、温州市本级(含城区、高新区,下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数量要求不少于30项。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衢州市本级要求不少于20项,丽水不少于10项。各县(市)自行组织优秀科技成果的推荐工作,经济强县(市)、科技强县(市)要求不少于10项,其他县(市)不少于5项。多报不限。各县(市)推荐的优秀科技成果,由地市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相对集聚、成果丰富的优势,做好优秀科技成果的推荐工作。推荐数量原则上要求:浙江大学不少于80项,浙江工业大学推荐不少于30项,其他省属高等学校不少于20项,省部属科研院所推荐数量不少于10项,农科院、医科院、海洋二所、水稻所等大所不少于20项。多报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