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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限)

  (一)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二)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年度列入前30位而本年度未列入前30位的,列入观察名单,观察期2年,观察期内审计年限可延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费用)

  财务决算审计费用(含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和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报告费用和财务评价书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阅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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