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也应不低于4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经济责任审计或改制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参与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主审事务所或作为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的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五)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条 (参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并设有上海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10月底)。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