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非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委托)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是指出资人除市国资委及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外,包括外资、中央企业等其他出资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参与表决。
第八条 (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委托)
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整体上市企业集团委托)
已经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会计报告,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市国资委按规定参加股东表决。
第十条 (财务评价书的委托)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的财务评价书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出具。
第十一条 (入围范围)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入围范围调整)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
第十三条 (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