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办〔2011〕19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于2008年发文,迄今已执行三年。为更好地适应宣传工作发展趋势,鼓励和调动各地、各处室宣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考核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订与完善后的《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科技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宣传工作,鼓励和调动各地、各处室宣传科技工作的积极性,营造重视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办公室不参与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制度规范
1.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明确,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计15分;
2.年度有工作意见或新闻宣传计划计10分;
3.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用稿汇总等科技宣传材料计10分;
4.不定期组织新闻通气会计10分。
(二)作品采用
1.报刊类
(1)《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新华社内参计20分,头版计10分,其他版面计5分;
(2)《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计16分,头版计8分,其他版面与《新华每日电讯》计4分;
(3)《科技日报》、《科学时报》、《浙江日报》头版头条、报眼计8分,头版计4分,其他版面计2分;
(4)《钱江晚报》、《今日早报》、《浙江科技报》、各市日报等报纸头版头条计6分,头版计3分,其他版面计1.5分;《今日科技》特稿专稿计6分,一般稿计3分;
(5)其它省级行业部门、市级其它纸质媒体头版头条计4分,头版计2分,其他版面计1分。
2.电视广播网络类
(1)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计20分,其它节目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