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对纳税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类别坐落地房地产性质征收率
一类区市南区崂山区普通住房5-7%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7-9%
别墅、商业用房9-11%
工业用房地产5-7%
二类区市北区普通住房4-6%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6-8%
别墅、商业用房8-10%
工业用房地产4-6%
三类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普通住房3-5%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5-7%
别墅、商业用房7-9%
工业用房地产3-5%
四类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普通住房2-4%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4-6%
别墅、商业用房6-8%
工业用房地产2-4%
五类区莱西市平度市普通住房1-3%
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3-5%
别墅、商业用房5-7%
工业用房地产1-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