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用地报批指导和服务监管
1.对于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有关手续,落实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指标,明确用地报批和保障方式,加快用地报批工作。
2.属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自治区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对影响工期的单体工程或短期内无法落实指标的,可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3.市、县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发生的重大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用好用足有关用地政策,保障项目用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有关用地政策,想方设法保障项目用地。
(一)及时完成用地报批工作,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重大项目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明确用地保障方式。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及时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矿山用地,属临时用地的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临时审批手续;属重大基础设施单位控制性工程可采取先行用地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国家产业及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时无法安排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62号)规定,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区位调整,及时有效地保障项目用地。同时,各市、县要积极通过企业改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效率等措施,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三)积极稳妥地实施“征转分离”政策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8号)规定,南宁等试点城市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依法报批的,可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二年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