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9〕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困难救助,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临时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市、县(区)民政部门为本市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