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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1〕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牧区住房情况,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住房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青政办〔2011〕255号)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对象
  截止2011年9月30日前,户籍关系为农村或牧区的独立农牧户。
  二、普查范围
  全省农村牧区已建成使用的各类结构住房和2011年12月31日前主体竣工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柴草房、辅房、厨房、牲畜棚圈等非居住使用的生产设施用房);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常住人口数、家庭年收入,以及住房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住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住房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情况。结构类型主要包括土木结构(夯土墙)、砖(石)木结构、砖混结构及其他结构(主要指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
  (三)住房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使用情况(主要指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情况。
  (四)安全判定情况。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既有农村牧区住房进行安全评价。判定分为四个等级,A级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住房;B级为基本完好,可维护使用的住房;C级为局部危房,应加固改造的住房;D级为整体危房,应拆除重建的住房(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青政办〔2011〕255号文附件1)。
  四、普查方法
  普查工作应以村为基层单位,按户进行,采取自下而上、全面入户、抽样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逐一核实、县级组织复核、州级组织检查复核并汇总上报、省级部门抽查复核”的方法进行。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每村具体开展登记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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