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息档案建设
州人行要按照《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组织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乡镇和村的信用档案,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专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三)信用户评定
1.信用户的评定主要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建的信用农(牧)户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海南州农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逐步创新思路,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参考作用。
2.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采取免费方式,严禁收取农牧民的任何评分费用。
3.贵德农行、贵德建行和贵德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牧民开展的贷款、授信等业务,须查询申请人的评分情况。
4.实行评分、授信分离政策。信用评分结果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农牧民的信用等级和相应的授信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信贷管理政策自行确定。
(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分级评定
1.信用乡镇、信用村由乡镇、村提出申请,州人行组织金融机构依据《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进行评分,并将意见报贵德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初审,最终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对评定的信用乡镇、信用村,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牌。
2.信用户由农牧户提出申请,贵德县农村信用联社组织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意见报贵德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对评定的信用户由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牌。
(五)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1.根据对农牧民的评价结果,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押物、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牧民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农牧民予以限制。
2.根据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行政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优先在农牧业项目开发、利率优惠、农村配套服务、财政支农资金安排、扶贫资金使用等方面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3.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对信用乡镇公务员和信用村组干部在选拔任用、工资晋升、评优等方面的激励机制。
4.州人行将信用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进行挂钩,农村信用社要把支农再贷款的使用重点向农牧户信用状况较好的乡镇、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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