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参与制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收费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科
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配合有关部门征收各项税费基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审核、上报以及同级审批权限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竣工验收、复核工作。
(七)建设用地科
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城镇及村庄批次等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先行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
(八)地籍管理科
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负责地籍的动态监测、统计及信息化建设。
(九)测绘管理与土地纠纷调处科
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要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和使用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市测绘计量人员资格审批工作;承办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备案工作;协助自治区开展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书监督管理工作及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负责跨区域土地纠纷案件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信访和调处工作;指导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指导本市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实施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审核及备案;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和监管;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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