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处理,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十、关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社会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应当按照《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属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损失,应当按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0〕4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对于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应当按照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
十三、关于企业防暑降温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以及一次性发放的茶叶、食糖等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企业在工作现场为职工劳动保护发放的防暑降温饮品、用品,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可据实扣除。
十四、关于劳务工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