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资产使用费用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所发生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当凭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业发票,允许税前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关于租赁经营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租赁场地经营所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水电费支出,凭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如: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业户电费、水费分配表、电业局、自来水公司开具出租方名头当期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开具给承租企业的缴纳电费、水费收款收据等),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出租方的,允许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关于普惠制教育培训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支付的培训费收入征税的规定
普惠制教育资格由大连市教育局认定,认定企业为特殊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待培训人员考取资格证后,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认定企业支付培训费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支付的培训费收入,属于企业的培训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执行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