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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1〕10号)


各基层局:
  现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出包工程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费用预提的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金额应当以企业全部出包合同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但已取得发票的金额与预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三、关于确定租金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日期是确认租金收入的最终日期,如承租人在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之前支付租金,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按照合同规定,租金未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也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上述规定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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