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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规格样式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启用。对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发票专用章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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