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减免15%;
2、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40%;
3、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价减免3%。
㈣医疗技术手段无法达到有效治疗目的时,报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为救助对象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确诊后10日内提出;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领取《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
㈡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伤残民工证明和《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
㈢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
㈣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初步审查、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发展办公室填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自治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受理后3日内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自治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七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㈠上级补助资金;
㈡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㈢社会捐赠款;
㈣福利彩票公益金;
㈤其它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应当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上年度城镇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县级低保资金预算中安排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分设城市、农村专户,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