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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9修改)

  1、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减免15%;
  2、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40%;
  3、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价减免3%。
  ㈣医疗技术手段无法达到有效治疗目的时,报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为救助对象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确诊后10日内提出;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领取《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
  ㈡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伤残民工证明和《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
  ㈢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
  ㈣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初步审查、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发展办公室填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自治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受理后3日内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自治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七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㈠上级补助资金;
  ㈡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㈢社会捐赠款;
  ㈣福利彩票公益金;
  ㈤其它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应当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上年度城镇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从县级低保资金预算中安排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分设城市、农村专户,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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