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7日)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7月2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医疗救助 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自治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㈠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㈡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低保对象;
㈢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㈣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在册的“三线”建设伤残民工;
㈤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前四款的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或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第七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负担部分不受比例限制,实行全额救助。同时,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作为门诊救助直接拨付到各福利机构,由供养单位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