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三项,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其“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户)”修改为:农村低保对象。
三、第六条删除。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符合第五条前四款的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次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或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政策。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负担部分不受比例限制,实行全额救助。同时,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作为门诊救助直接拨付到各福利机构,由供养单位统筹使用。
六、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情况进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其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按2000元的标准救助,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救助。
七、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巨大的救助对象,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当年二次救助。实行二次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第一次救助金额。医疗救助过程中,对一些特困对象可采取医前、医中的救助措施,但救助总额控制在允许的救助额度内。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