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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公告

  第五条 《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受理机构或个人申请出具《税务证明》业务,负责对外支付业务真实性的审核、证明填注签章、复核、管理台账、统计分析和资料归档。需要实地复核的负责实地复核和信息反馈。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交换信息。
  对于涉及常设机构、非居民身份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等事项,应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沟通交流。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四)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居民身份证明等申请资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上述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同时提交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对外门户网站上提供《申请表》的下载服务,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领取。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在《税务证明》相关栏目上填注意见,并加盖“××县(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无论是否需要缴税,各主管税务机关都应按规定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及时办理《税务证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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