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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决定修改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发〔2001〕38号) 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全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九条第六项:“符合公文管理规定的其他文种。”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者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的形式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事前审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本地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听取意见、未集体讨论决定和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初审或者法律比照,并提交以下材料:㈠提请审核的公函文本1份;㈡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1份;㈢起草说明文本1份;㈣起草依据文本5份。除纸质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和适当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并提出初审意见。” 十、第五章作为第六章,修改为:“事后备案审查”。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并装订成册。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宜昌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材料为各一式五份,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材料为一式两份。” 十二、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文件清理”。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每隔2年组织各乡镇和县政府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七、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发〔2004〕64号) 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程序,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并到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登记、备案手续。”“10万元以下拆除工程、3层以下民用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工作。”“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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