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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各区财政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在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应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按《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规定制作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证件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可享受但未享受“财税〔2010〕84号”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人员:本市劳动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来厦务工人员符合领证条件的到暂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或换发2011年新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财税〔2010〕84号”减免税条件的人员经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经相应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企业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但失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只有换取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税务机关方可按规定要求受理减免税申请,跨年度继续办理减免税申请的须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二、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纳税款小于抵扣限额的,扣减不足部分年度内可跨月抵扣,但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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