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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4、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确保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进修培训、教师节慰问等方面与其他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该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民办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幼儿园教师特别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员,认真落实本行动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2、确保财政投入。市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 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或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等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落实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3、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县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学前教师待遇等列入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本计划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4、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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