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盘活区域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要适度提高公办园的比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带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建立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的幼儿园发展共同体。
2、以建设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抓手,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区县每个农村乡镇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规范化幼儿园作为镇中心幼儿园,并有计划地扩大政府举办的此类幼儿园的比重。农村其他幼儿园按“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标准化幼儿园。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以县区为单位,实施城乡“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民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管,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个月,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及相关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4、推动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各区县在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应合理规划配套幼儿园,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
(三)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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