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应当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等资料齐全。经营者对上述资料要妥善保管备查。

  农业投入品经营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购销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在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正确告知使用者该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证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时,被抽查者应当配合;拒绝抽样的以不合格农产品处理。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场、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抽检力度。抽检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其销毁处理的费用由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出入境的检疫和检测,严格控制动、植物传染性病、虫、草害的流行和传播,在渔洋关镇、仁和坪镇等主要出口设立动、植物检疫检测点,对出入境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疫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就地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集贸市场、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在生产、加工和销售无公害农产品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或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