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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乡(镇)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㈠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人员;

  ㈡档案设施齐全,有专职的记录员,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㈢有产地环境的合格证明;

  ㈣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㈤有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及完整的生产过程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㈥有符合规定的包装标志;

  ㈦有合格的产品检验证书;

  ㈧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㈨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

  ㈩基地规模在一万亩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按每个基地3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茶叶产业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推行茶叶产业的无公害农产品制度。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加工技术操作规程,投入品使用规范,生产记录完整,产品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

  茶叶基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

  茶叶加工企业禁止收购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的鲜叶原料。茶叶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安排专业人员,实行鲜叶入库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

  茶叶销售出境必须进行植物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严格控制检疫性疫病的流行和传播。

  第七条 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市场准入制。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的单位,在经营前应当将所经营农业投入品样品和有关资料送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安全使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方可进入自治县境内销售。

  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者已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或者未经审定的农业投入品。禁止经营无产品标准号、无产品登记证号、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审定证书、无质量合格证的农业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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