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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无公害农产品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培训和推广、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与抽样检测、农业“三品”开发及奖励措施的兑现。

  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科技培训、指导以及市场信息服务工作。

  自治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境内依法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无公害农产品经营企业。鼓励境内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打造精品名牌。凡规模以上企业、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和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一个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并获得证书的分别奖励500元、2000元、3000元。获得多项证书的,按最高等次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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