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专业设备、专业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业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和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质,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及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县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