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继续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标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19.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制和上市,支持上市非公有制企业再融资。注重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的培育,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参与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信托融资、租赁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企业联户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地下“钱庄”和“高利贷”行为。建立健全以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全区的多层次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0. 保障土地供给。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用地,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GDP中的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和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实行财政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通过市场运作、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
21. 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申办事项,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调查快速处理机制。在土地供应和水、电、气、信息、物流、运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和资源。
22. 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实施非公有制企业的“强企工程”。积极培育技术信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项目申报、人才交流、职业介绍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成立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政企、社企沟通平台。
23. 强化规划引导和项目推介服务。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自治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落实相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