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色优势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中小型自然旅游资源,投资建设经营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城市和旅游城镇经营项目,开办旅行社等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特色农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等领域。
14.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乡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融资担保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5. 拓宽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继续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巩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扶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等流通领域,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牧区市场,参与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家店等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16.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自治区设立的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品牌推广资金、科技孵化资金、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财政资金规模, 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低于资金总量的50%,重点支持和培育具有西藏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以及现代服务业。设立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要全部用于支持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创业项目。同时,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设立非公有制创业种子资金。各地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联共同负责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扶持项目申报、评估工作。
17.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和创新适应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专业机构,建立差异化信贷管理办法,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贷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信贷倾斜。金融机构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在藏无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注册地在西藏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年贷款平均余额同等享受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相关金融补贴政策。完善银政、银企、银担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机制,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制,适当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额度。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助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量给予风险补贴,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贴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健全违约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