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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9.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吸纳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就业,可享受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购买国有产权,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10.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0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除国家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各类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已营运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无电地区、县、乡的电力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和开展电信增值服务,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11.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引导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形式依法兴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民间兴办的教育机构享有与国家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建设和兴办养(托)老、残疾人、孤儿和弃儿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的领域,以参股、融资、租赁等形式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文化产业园等文化设施。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展演等项目;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并享受相应政策。

  12. 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高效生态农牧业生产基地、粮食生产和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以独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经营农牧业生产资料、开发和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开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建设农田、草牧场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开发等水利项目。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合作、合资,以及对已建水利设施的转让、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符合我区现行税收政策减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等,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鼓励农牧民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草场、牲畜)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草场、牲畜)股份合作组织(社),加快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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