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办集团公司登记注册。
申办私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申办营业执照。凡外地迁入我区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
7. 放宽出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林地、草场承包权,矿业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须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鼓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进行融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首次出资方式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允许其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它一般性实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作为出资的,经全体股东确认即视为出资到位。合并、分立、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审计后,可用企业净资产作为出资,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2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10%。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可凭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出售协议等文件申请登记。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的,购买方或者兼并方用所取得的原企业的资产入股时,应以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入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财产置换。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以等值的货币或其它实物进行置换,但须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畜)产品深加工的私营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不得少于10%。农牧民在不改变土地(草场)集体所有制性质、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土地(草场)经营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8. 放宽投资人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无论区内区外,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申请登记。凡依法享有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牧民身份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牧民身份申请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牧民申请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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