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4. 放宽投资领域、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在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上实行“一视同仁”和“公平准入”政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非公有制经济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其组织形式、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非公有制经济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按照“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特色农牧业、藏医药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旅游业、信息网络、现代服务业和对外贸易,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文化及其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农牧区从事物流、农畜产品深加工行业,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牧家乐)发展,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牧区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对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畜)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
5. 放宽前置审批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在合并、分立、改制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继续有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援藏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需凭营业执照申报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其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期半年的营业执照(但需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仅供企业办理筹建,不做经营使用”字样)。
6. 放宽注册条件。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从明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
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申报制,无最低额限制,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凡申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各成员方只需共同签署出资协议确认出资额,无需审验注册资本。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后续注册资本允许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到位。
中专以上毕业生(含技校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