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11〕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老菜地被征占用较多,市郊蔬菜基地面积锐减,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不畅,新建蔬菜基地肥力差、基础设施落后已成为城市蔬菜供应的严重隐忧。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的精神,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加快我市蔬菜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征收,依据《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1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修正)、《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修正)相关规定,特下发本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及《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加强领导,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确保新菜地开发基金不流失。
二、强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出让、征占蔬菜基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单位凭收款凭证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可从当年实际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提取3%作为征收费用。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出让、征占的菜地面积、等级级别,以及应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