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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3.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提后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4.产业园区内原市属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提并按规定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成本后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5.其他原市属国有企业和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出让收入由市级全额收取。

  6.高新开发区、白云区(开发区内)、金阳新区、小河区土地出让收入应上划省部分,由各区统一上缴市级,由市财政统一上划省财政,若各区不及时上缴,市级垫付部分由市财政在年度市区两级结算中扣回。省给予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由市级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对区(市、县)承担的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通过以上调整,以深化政府投融资改革体制为契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更好地为贵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四)转移支付和上解

  中央、省通过市实行的转移支付补助和上解办法继续维持不变。市与各区、市、县间原有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上解政策以2011年年末计算数为基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的定额结算补助和上解数。2012年以后,各区、市、县的新增收入执行新的税收分成体制,原有的超财力上解体制不再执行。

  市级财政通过适当的体制设计,建立“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资金”,用于增强各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大市级对财政较困难区(市、县)在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五)支出划分

  各级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做好相关税收分成和财政清算工作。

  (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既定的财政体制。各区、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挖掘增收潜力,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快速增长的势头,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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