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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2.坚持“共同受益、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原则,打破原有所有制、地域和部门界限,从2011年7月1日起,原有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由市级征收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全市范围内新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全部实行属地征收,市、区(市、县)按3∶7比例入库。建立增收激励机制,新注册企业税收区(市、县)级分成部分按财政收入的不同增幅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从2012年起,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9%以下的,市、区(市、县)按4∶6分成;增长19%(含)-25%的,市、区(市、县)按3.5∶6.5分成;增长25%(含)-30%的,市、区(市、县)按3∶7分成;增长30%(含)以上的,市、区(市、县)按2∶8分成。新注册企业建设期内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作为区(市、县)固定收入,市级不参与分享。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如部分区(市、县)由于新的税收征管办法的执行而影响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市财政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整补助。

  (二)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的级次划分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三)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资源储备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按照“资源与建设项目配套、成本债务全覆盖”的原则实施。达到“基础设施先行、地块价值提升、成本共同控制、收益共同分享、资金来源保障”的目标。

  按照《土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开发区外)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和跨区(市、县)重点项目周边或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级收取后再行分配。

  1.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除工业用地外)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总收入分配方式如下:

  一是实施土地收储支付的成本性支出控制在土地出让收入的45%以内,实际征地拆迁成本超出批准的征地拆迁预算部分,市、区(市、县)按4∶6分担(抵扣土地出让收益);实际征地拆迁成本低于征地拆迁预算的结余部分,市、区(市、县)按4∶6分享。

  成本管理费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提取市级存量贷款偿债资金25%。

  二是剩余部分净收益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比例计提后,云岩区、南明区分享60%,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开发区外)分享80%。

  2.“棚户区、城中村”和重点区域改造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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