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报验填用;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7:
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知书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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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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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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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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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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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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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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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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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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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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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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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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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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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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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涉税事项如下:
一、项目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30万元以上建筑安装项目需要使用项目登记识别号进行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
二、按月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300万元以上跨区或主管局建筑安装项目需要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其他建筑安装项目是否按月申报按照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报税种:报验项目登记均应按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外来项目登记还应同时按项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市内四区(含园区)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园区)跨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应当通过主户进行申报以外,其他跨区房地产项目登记和主管局房地产项目登记均应按项目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外管证管理
(一)外管证丢失:纳税人《外管证》丢失的,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未丢失的《外管证》联次,填写《外管证遗失报告表》,向核发《外管证》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补开。
(二)外管证核销:在我市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或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有效期届满次日,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核销。
(三)《外管证》缴销或续开: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或续开手续。
(四)续开《外管证》管理:已续开《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凭续开的《外管证》(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外管证》延期。
(税务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附件8:
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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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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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文书
| 《外管证》□ 《报验项目登记表》□
| 是否申请补开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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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
被盗
情况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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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人提
供的
资料
| 遗失《外管证》
| 遗失《报验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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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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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丢失的《外管证》联次□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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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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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纳税人(章)
(负责人、业主):
办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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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补开的《外管证》号码或《报验项目登记表》项目登记识别号为: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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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表》时填用;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9:
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
原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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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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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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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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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管证有效期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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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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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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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房地产□ 建安□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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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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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或工程起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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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工
| 是□ 否□
| 项目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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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核销□ 缴销□ 续开□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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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纳税人(章)
(负责人、业主) :
办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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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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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续开、作废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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