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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五十六条 联合登记机构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报验项目登记时,使用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销报验项目登记时,必须使用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第五十七条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项目整理纳税人办理的项目登记、变更、注销等资料,并与《外管证》及其核销资料一并保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设立、变更、注销报验项目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核销或缴销《外管证》的,由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接受处理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送发票。
  第六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其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核,按照审核意见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资料,应当随审批流程流转和交接,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提供相关资料或重复填报相关报表。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3号)第九章第一至五节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建筑安装项目)
  3.文书受理回执单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报验项目登记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6.报验项目登记表(建筑安装项目)
  7.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知书
  8.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
  9.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
  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
  11.外来项目登记基础信息采集表
  12.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

  附件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

税务机关

 

外管证类型

市内跨区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地

税务机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日期

年 月 日

规划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总面积(㎡)

住宅房屋总户数

公建

面积(㎡)

地下车库面积(㎡)

地下车位面积(㎡)

容积率

项目总投资(元)

工程总造价(元)

 

 

 

 

 

 

 

 

 

 

施工单位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施工项目

工程期限起

工程期限止

工程额(元)

联系电话

 

 

 

 

 

 

 

 

 

 

 

 

 

 

 

 

 

 

 

 

 

 

 

 

 

 

 

 

 

 

 

 

 

 

 

纳税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章)             科 长: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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