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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节 《外管证》核销

  第二十条 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有效期届满次日,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9),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
  (二)《外管证》的纳税人留存联;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流程为:税源管理岗-管理科(所)长。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先为纳税人注销项目登记,再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查询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一式二份,见附件10),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并在《外管证》上注明“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字样,同时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上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各一份,由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或其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必须在《外管证》上填写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核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外管证》核销时,《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原则上应当加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手续齐全且对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有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核销之日起5日内核实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项目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核销及项目登记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节 《外管证》缴销或续开

  第二十九条 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第三十条 纳税人缴销或续开《外管证》应当携带或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到外省市《外管证》(应有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明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或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字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管证》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缴销到外省市《外管证》时,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采集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续开《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延期外出经营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外管证》有效期限,直接为纳税人续开《外管证》,并告知纳税人将续开的《外管证》相关联次送交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
  第三十三条 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缴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开具、缴销、续开相关文书表格和资料。

第五节 《外管证》作废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证》。
  纳税人自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外管证》自动作废。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作废《外管证》时,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一)原《外管证》。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外管证》联次丢失的,应当同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但不需要补开《外管证》。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对已报验且有发票领用或税款缴纳记录的,已开具《外管证》不允许作废,必须启动项目注销、《外管证》核销和《外管证》缴销程序。
  第四十条 《外管证》作废的,纳税人可以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恢复,工作程序和提交资料比照《外管证》开具或续开执行。
  第四十一条 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纳税人《外管证》作废相关文书表格和资料。

第三章 报验项目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报验项目登记包括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和主管局项目登记。
  外来项目登记是指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跨区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主管局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四十二条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适用简易开票程序,不需要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二)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适用简易开票程序,不需要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三)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不需要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四)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工程额30万元以上的,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在直属局适用简易开票程序,均不需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第四十四条 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先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再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其他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地联合登记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和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时,应当填报或携带《报验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外来项目登记(建筑安装项目)
  1.《外管证》(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来连纳税人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首次来连时需提供);
  6.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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