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将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项目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须在每月10号之前报送上月调度表。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将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一个月之内,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一)从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
(二)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无故延期竣工的;
(五)验收不合格的。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扶持资金,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印发的《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财工[200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