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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二)审查。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收到窗口接件人员或下级税务机关传递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税务机关依法或根据情况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应提出书面报告。

  (三)审批。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对需要集体研究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的范围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再按集体研究决定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决定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研究和公开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体研究

  1.审查部门在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应进行集体研究,并建立专门的集体研究记录。

  2.审查部门对经集体研究无争议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经审批的税务行政事项应采取一定方式定期通报。

  3.审查部门对以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应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审查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重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认为应当纳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

  1.全市国税系统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7〕107号)的规定,将税务行政审批的范围、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公开。要在法定的审批时限内答复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人,对不受理的申请以及没有批准的审批项目,要说明理由。审批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税务机关内部还应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政务公开:

  (1)审查部门集体研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定期通过内部网页、税务简报或局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通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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