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权限,明确标准,简化程序,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到合法审批,不得以便于管理为由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批。

  (二)权责一致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职权和职责统一,使权力的行使受到规范和制约,使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开透明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全面、准确地公开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效能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五)救济原则。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税务机关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期限,保证申请人救济渠道畅通。

  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应符合行政审批关于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审批窗口集中受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其他岗位人员不应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窗口接件人员接到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资料齐全的,接件人员应在提出受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传递到税务机关有权审查部门(岗位人员)。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税务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