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